第一條(依據與目的)
依據中華民國期貨商商業同業公會「金融友善服務準則」訂定。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並提升本公司各項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第二條(範圍)
本公司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第三條(環境)
本公司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派專人服務。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第五條(資訊、公告及統計)
本公司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服務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期貨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資訊或統計資料。
第六條(權益保障)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本公司提供意見表或服務人員為溝通管道,以供其表達意見。
第七條(訓練與獎勵)
第八條(檢核)
本公司應就本服務須知所列情事至少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第九條(未盡事宜)
本服務須知未盡之事宜,依據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核定層級)
本服務須知經經紀本部主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一條(修訂沿革)
本服務須知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訂定、民國112年1月6日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