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契約沒有不當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責任情形,也沒有不利客戶而顯失公平的不確定概括條款。
提供商品或服務,克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忠實履行客戶所託;訂有內部人員利益衝突檢視與業務員帳戶強化監控機制、異常調查與交易控管機制,並加強資訊科技數位服務改進措施。
製作廣告、進行業務招攬或促銷活動時,內容均確切詳實嚴格審核,不得誇大不實或免除責任。
設計符合弱勢客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以有效評估其弱點及財務特性;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線上測驗問答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需求及風險承受度,提供合適的商品或服務。
除依法令完善風險解說,更提供弱勢金融消費族群專人專線服務與解說,並建立業務人員擅長域領及證照揭露專頁。
薪酬誘因及考核制度綜合考量財務及非財務指標;法遵考核包含公平待客原則執行情形。
實施客訴分類管理機制、定期檢討客服客訴流程,並落實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與裁罰案件即時通報、後續管理及陳報作業,層級化回報體系輔以法令遵循資料呈報系統。
人員受適足公平待客原則教育訓練,均具備法令要求資格及條件,以提供專業完善服務。
考量金融弱勢族群,依據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多項友善服務措施。
以責任地圖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劃分辦理業務所涉各項責任範疇的預定負責人,建立完善問責制度;每年辦理法令遵循風險評估與不誠信行為風險評估,以RBA精神控管風險於風險胃納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