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蒐集之目的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信託業務」、「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遵循事宜)、「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會計與相關服務」、「財稅行政」、「徵信業務」、「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其他金融管理業務」、「人事管理與求職事務」、「其他財政服務」、「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有價證券與持有人登記,及其他股東服務事項」、「投資業務」。

個人資料之類別

  • 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例如,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社會情況:(C031)住家及設施、(C032)財產、(C038)職業/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3)信用評等、(C086)票據信用等。
  •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國籍、戶籍資料、美國稅籍編號、投資、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詳如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各項個人資料,以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包括但不限於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須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利用之對象

  •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 金融監理或依國內外法令有調查權或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 、股務、稅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 書面或電子
  • 國際傳輸等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遵循之特別告知事項

緣本公司因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及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下稱「IGA 協議」),以及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之規定,而負辨識美國帳戶及帳戶持有人稅籍身分之義務,現因 台端於本公司開立帳戶及進行交易,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本公司茲請求 台端協力遵循前開法規及 IGA 協議之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1、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為辨識本公司內所有帳戶持有者之身分,並於必要時申報具有美國帳戶之持有者資訊予美國國稅局及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經 台端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美國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本公司遵循前開法規及 IGA 協議之需要,由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

2、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為遵循前開法規及 IGA 協議之必要年限內,本公司所蒐集之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為保存及利用,並於特定目的之範圍內,以書面、電子文件、電磁紀錄、簡訊、電話、傳真、電子或人工檢索等方式為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3、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為履行前開法規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於中華民國、美國地區、與中華民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之國家/地區及本公司受 台端委託而進行交易之對象(包括但不限於複委託之第三人)所在地區受利用。

4、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履行前開法規及 IGA 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受 台端委託而進行交易之對象(包括但不限於複委託之第三人)、與中華民國簽訂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國家之權責主管機關、中華民國權責主管機關及美國國稅局所利用。

5、 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台端如欲行使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客服及各分行臨櫃查詢。

6、 不提供對台端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拒絕提供本公司為遵循 FATCA 法案及 IGA 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依法必須將台端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爾後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 台端於本公司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台端於本公司下所開立之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或依據 FATCA 法案對於交易金額中屬於應扣繳款項、外國轉付款項及視為屬應扣繳款項或外國轉付款項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金額。

本公司意圖服務之對象及範圍

本公司係基於中華民國法令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務之主要市場對象及目標客戶,悉以中華民國居民或國民為主,本公司無意提供服務或商品予歐盟居民或監視歐盟居民於歐盟境內之行為。本公司客戶資料之存放與處理,均於中華民國國內進行,本公司將以本國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不適用其他國家或區域之法令。